6.2 燃气系统


6.2.1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留有沉降空间,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6.2.2 燃气引人管阀门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6.2.3 燃气管道通过隔震层时,应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并应设置地震感应器。地震感应器与切断阀连锁。

6.2.4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宜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应做防腐处理,并可采取保温措施;
      2 高层建筑物沿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壁厚不得小于 4mm;
      3 立管的焊口及管件距建筑物门窗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m
6.2.5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设置承受白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6.2.6 燃气水平干管和高层建筑立管应考虑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采用门形或波纹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6.2.7 燃气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不应穿过抗震缝;
      2 燃气水平干管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
6.2.8 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管及立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应采用焊接,宜减少焊缝数量,不得使用螺纹连接;

        2) 当立管的长度大于60m ,小于120m 时,应至少设置 1处抗震支承:
        3) 当立管的长度大于120m 时,应至少设置 2 处抗震支撑,且应在抗震支承之问的中间部位采取吸收伸缩变形的措施。

      2 水平管及水平管固定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管从立管分支至第一个水平管同定件处,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2) 从立管分支开口的水平管接口处,应采取吸收立管变形的措施;
        3) 水平管的第一个水平管固定件应按建筑物抗震等级进行抗震设计。

6.2.9 室内燃气管道及设备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墙、柱、楼板和加热设备构件上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管支架、管卡或吊架固定;
      2 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的安装不应妨碍管道的自膨胀和收缩;
      3 管支架、管卡、吊架等固定件应计算自重、地震、伸缩、振动的影响程度和间距。


条文说明
6.2 燃气系统
6.2.2 本条规定了引人管阀门布置的要求。规定"对重要用户应在室外另设阀门",这是为了万一在用气房间发生事故时,能在室外比较安全地迅速切断燃气,有利于保证用户的安全。重要用户系指:国家重要机关、宾馆、大会堂、大型火车站和其他重要建筑物等,具体设计时还应听取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了予以确定。
6.2.3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分建筑物设置了隔震层,对燃气管道要求为"地震情况下仍要保证燃气不发生泄漏、地震位移量要求考虑360°的位移量"。因此,为了使燃气管道在发生地震时能够缓冲防震层与基础构造物之间产生的最大变位量,除了根据管径来设置柔性连接,并在通过防震层的燃气管道前后设置固定支架外,还在室外设置阀门和切断阀,同时设地震感应器,是为了万一在发生地震时,能在室外比较安全地迅速切断燃气,有利于保证用户的安全。本条主要是根据日本《燃气抗震设计》和国内实际做法规定的。
6.2.5 高层建筑物立管的自重和热胀冷缩产生的推力,在管道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设计、管道补偿设计上是必须要考虑的,否则燃气管道可能出现变形、折断等安全问题。
6.2.6 室内燃气管道在设计时必须考虑工作温度下的极限变形,否则会使管道热胀冷缩造成扭曲、断裂,一般可以采用室内管道的安装条件做自然补偿。当自然条件不能调节时,必须采用补偿器补偿。
6.2.7 室内燃气水平干管尽量不穿建筑物的沉降缝,但有时不可避免,故规定为不宜。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2.8 主要是根据日本《超高层建筑物燃气抗震设计》和国内实际做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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